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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08|供稿部门: | 点击:


管理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工作,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学院教师开展科研的积极性,促进科研工作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云办发〔2017〕9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教〔2017〕3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管理工程学院教职工以学院名义或利用学院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服务收入。

第三条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管理工程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他各部(委)、省、市各委办局等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

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直接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等。

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务院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厅、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直接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等。

地(厅)级科研项目是指各省级政府直属厅、局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各地级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科联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等。

校级科研项目是指本校组织立项并培育的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的纵向课题从校级课题中遴选。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各级各类协会学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三) 学院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主要包括学校、学院立项的重点领域项目及一般领域项目资助经费。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必须按照项目立项部门的管理规定编制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书。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

第六条  学校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院科研事业收入,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应归学院所有。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学院院长对本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对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学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合同管理、备案登记、类别确认、中期检查,配合教务处做好成果鉴定、结题验收等工作,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有审核、监督的义务。

第十一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经费,审查项目经费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按照云南省有关厅的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财经法规在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人事处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负责对学院教师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合理控制项目各项支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接受学校教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及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科研项目下达单位或合作单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书或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约定转拨部分科研项目经费到合作单位的,经学院同意后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者转入与项目无关的单位;不得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作为协作费拨回项目经费提供单位。科研项目经费转拨须有学院与经费转入单位的科研合作协议,其转拨经费的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到款经费的50%。

第十六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加强对本项目组科研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按时按质完成科研任务。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等)任务的前提下,负责项目研究经费的统筹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项目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有关部委和省相关部门有关法规政策或合同规定不得列支的范围。因挪用经费造成的合同违约纠纷,其违约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学院按总经费5%提取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按总经费的10%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作为学院科研发展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主要开支范围包括:学术交流费、资料费、专利申报与授权费、调研费、咨询费、培训费、交流协作费、业务招待费、科研基金等以及必要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应先将立项通知书(任务书)交所在学院、财务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提交合作研究合同书。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开具《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通知所在学院。学院根据科研立项报告、科研合同及通知单,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将审核后的《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交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作为计算科研业绩的唯一有效证明,计算科研业绩时,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第二十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使用要符合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或合同规定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在扣除管理费后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科研项目组借款须按照《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财务报销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办理借款手续。院级科研基金项目每次借款最大金额理工类为总金额的10%;文科类为总金额的20%。

第二十二  科研经费的支出报销,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填写报账单,并出具相应的真实、合法票据。项目经费报销,经学院、教务处负责人初审后,按照《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财务报销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第十条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实验及加工等费用。

5.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评审验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云南省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开发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9.其他支出: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工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管理费、绩效支出。

1.管理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2.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二十四  科研经费中的人员性支出必须据实列支,并提供劳务人员本人身份证明,劳务费用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劳务支出不得预提,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预算中未列支人员经费计划,不得开支人员经费。项目组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预算时需经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同意,报校长批准,待经费下达后由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  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鉴定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手续结束后,由财务处按照财务明细账目出具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结转项目结余资金。确定结题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转成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科研人才培养、其他科研项目的预研及其他相关科研支出。

第二十六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要求和规定,编报项目决算书,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对涉及财务数据的部分应予指导和审查。科研项目决算由教务处、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进行报送,项目资料交学院存档。

二十七  因故半途终止的纵向课题,该课题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剩余经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因故半途终止的横向课题,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二十八 财务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严格审批经费使用手续,按照财务制度对照会计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领导、项目负责人反馈,提出整改意见。

二十九  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学院、学校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报告,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职责权限报告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因履行合同不到位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视情节轻重,除赔偿学院经济损失外,可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第三十  本办法适用于以管理工程学院名义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所获取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二  本办法所列条款与国家、有关部委及云南省、学校有关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部委及云南省、学校的规定为准。

三十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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